法院推翻統戰裁罰 苗博雅:立法意象遭限制
臺灣民眾到底能不能去中國工作?苗博雅指出,《兩岸條例》第33條規定得很明確,第一部分只要是非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基本上都是法律允許的。而第二部分又分為2種規範,只要是經陸委會公告的機關就是禁止;若陸委會沒有公告,但確實是黨、政、軍或政治性的職務,就必須要先取得許可。
判決書中指出,「社區居委會」承擔相當於基層政府的行政管理職能,且須接受政府機關指導,可視為「準行政化組織」;其工作經費或生活補助也有相當程度仰賴政府支應,黨政體系始終主導居委會改革與日常運作,因此可算是陸委會2004年公告中的「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而「主任助理」也確實算是「社區居委會」中的職務。
天外飛來一筆 法院自創嚴格審查標準
然而,苗博雅表示,法官認為《兩岸條例》第33條是限制人民的職業選擇自由,且「難認有何『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需要保護」,並以立法理由「影響臺灣地區之安全及安定甚鉅」為由,採取最嚴格的標準來審查。也就是說,法官認為政府要禁止人民去中國做工作的話,這個職務必須達到「嚴重影響台灣地區的安全和安定」。
律師黃帝穎說,美國聯邦調查局去年起訴了5個中國上海編制的網軍,今年也開始法辦接受滲透的學者,都無須舉證對美國有何不利影響,而北高行卻自行創立如此嚴苛、異常的舉證責任放縱違法者,這是在為誰護航?「如果每個案件都要具體審視其中的統戰行為對臺灣有何不利影響,這樣的舉證責任全世界沒有人能做到。」
「這個標準比刑事處罰更加的嚴格。」苗博雅說。她舉例,任何一個人如果在臺灣替中共發展組織,不需要達到影響國家安全甚鉅就會受到《國安法》共諜罪的追訴;而《兩岸條例》的性質只是「行政法」,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一樣的,不需要等到已經嚴重影響交通安全,只要違規就可以開罰單。
臺灣教授協會代理會長陳俐甫則認為,法官並不一定了解政治或國安專業。以中國人大通過嚴重傷害香港的「港版國安法」為例,由於採不記名投票,若有臺灣人民擔任陸委會公告禁止的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國人大)代表,投同意票通過一個傷害臺灣的法案,以北高行的說法,要如何證明對臺灣造成立即不好的影響?
中共躲捕手條款 北高行配合架空法律
苗博雅質疑,如果法院要用比「刑事處罰」還要嚴格的標準去審查「行政裁罰」的話,《兩岸條例》第33條是否有辦法執行?如果創下這樣的先例,以後中共只要創設與陸委會公告禁止的機關不同名稱的職務,然後臺灣行政法院法官再配合判決不違法,這一條規定就直接被架空了。
「行政法院的權力有大到可以限制立法意象嗎?」苗博雅質疑。她強調,立法者的意象非常清楚,擔任沒有公告禁止的黨、政、軍或政治性的職務應取得許可,就是避免掛一漏萬的捕手條款,防範中共發明各式各樣不在禁止公告上的政治性職務,引誘臺灣人任職;而北高行這個判決卻從實質上廢除了這項規定,也是這個判決中最大的問題。
苗博雅也以武漢肺炎病毒(中共病毒)舉例,如果有人感染了1隻武漢肺炎病毒,當然不會發病,但累積到一定濃度時就會產生症狀。如果北高行把每個司法個案都切割來看,每個案件因涉案人數少,看起來都不會對臺灣造成立即的損害,但若從社會整體來看就非常嚴重;而這也是北高行法官的盲點,觀點非常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