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未積極推動遊說登記 監委申請自動調查
臺北地檢署大動作偵辦立委收賄案,6名前、現任立委涉嫌收受金錢賄賂,以召開公聽會等方式企圖施壓政府官員修法,圖利特定人士。此案引發朝野立委修正《遊說法》的聲浪,雖然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關鍵在於能否落實,但有監委將針對內政部職責申請自動調查。
依《遊說法》規定,遊說者意圖影響法令、政策或議案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直接向被遊說者表達意見之前,應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請登記。而被遊說者須於接受遊說後7日內,將遊說情形辦理登記,否則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第9條也明定,遊說者不得以金錢期約、賄賂收買被遊說者。
然而,在立委收賄案爆發後,經檢視內政部統計資料,從2007年8月8日起,截至今年6月底,中央與地方機關的遊說案件,13年來竟只申請424件;而立法院自今年2月1日開議以來,截至8月5日也僅登記7件遊說案,且並未載明特定立委,引發外界質疑《遊說法》根本形同虛設。但內政部次長陳宗彥日前表示,問題在於各機關能否落實執行。
對此,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13日透過新聞稿表示,遊說案件登記情形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而內政部身為主管機關,有無檢討相關法規規範是否完備?有無積極推動落實遊說登記制度?是否有落實「防止不當利益輸送,確保民主政治參與」的立法目的?而遊說者、被遊說者及其所屬機關,於辦理申請遊說登記時,到底面臨哪些問題?
兩位監委認為,內政部未能積極推動遊說登記制度,導致成效不佳,相關疑義實有深入了解的必要,因此申請自動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