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罷免案領銜人、被罷免人可收政治獻金
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只有政黨可收受罷免活動政治獻金,但內政部18日表示,罷免活動主要是以罷免案提議領銜人及被罷免人為核心,因此通過《政治獻金法》修正草案,增列「罷免案領銜人及被罷免人,可於領銜人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收受政治獻金。」
內政部表示,為避免有心人士以罷免名義濫收受捐贈,因此在這次修法中特別規定,須在罷免案提議領銜人徵求達成第一階段提議人數門檻後,並經選舉委員會查對通過,於領取第二階段連署人名冊之日起,才能收受政治獻金。若罷免案經中選會宣告不成立或公告停止辦理者,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在3個月內申報,將剩餘政治獻金繳交國庫。
此外,內政部指出,過去曾發生總統、副總統擬參選人因未經具推薦資格的政黨提名,或提名後該政黨遭廢止;且未申請為被連署人,或未完成連署等情事,已確定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卻仍可持續收受政治獻金的不合理情形。因此,這次修法也明訂,若有上述情形應停止收受政治獻金,並依限申報,將賸餘政治獻金辦理繳庫。
而在配合政黨退場機制方面,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也增訂「政黨解散或廢止備案時,由監察院廢止其專戶許可處分,原負責人應依限申報會計報告書,及將賸餘的政治獻金辦理繳庫」;另由於現已無政治團體的組織型態,修正草案中也刪除政治團體的相關規定。草案將陳報行政院審查後,盡速送請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