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燈泡案兇手逃死 法部長:社會不樂見將檢討機制

法務部長蔡清祥15日表示,尊重法官的認定,而法務部也將針對認定兇嫌精神問題的方面,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足夠。(中央社)
法務部長蔡清祥15日表示,尊重法官的認定,而法務部也將針對認定兇嫌精神問題的方面,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足夠。(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男子王景玉於2016年3月隨機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歷經一、二審皆考量《兩公約》規定精神患不得判死而僅處無期徒刑,案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109)年1月仍判王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檢方不服再提上訴,但最高院15日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對此,法務部長蔡清祥15日表示,尊重法官的認定,而法務部也將針對認定兇嫌精神問題的方面,檢討現行法規是否足夠,希望偵審過程有一套比較精緻的標準,讓司法人員能做出合乎社會期待的判斷;否則犯重罪的人都用這個理由減輕責任,是社會不樂見的。近期密集發生3起隨機殺人案,法務部也將邀集相關單位,從社會、精神、醫療等各方面探究原因。

高等法院更一審於今年1月21日宣判,認定王嫌所犯是國際人權《兩公約》所定的「最重大之罪」,經台大、榮總鑑定,王嫌犯案時辨識、控制能力與正常人無異,不適用《刑法》19條減刑規定;但依《刑法》57條量刑條件,王嫌因長期患精神疾病,若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可降低再犯可能,無判死刑必要,因此判王無期徒刑、褫奪公權。

對此,檢察官、王嫌雙方均提起上訴。檢方認為,一審時以《兩公約》規定罹患精神疾病者不得判死為由,處以無期徒刑,但更一審未適用《兩公約》,而以《刑法》第57條審酌一切情狀,卻仍與一審同樣判處無期徒刑。

王景玉辯護律師也上訴指出,《兩公約》規定精神疾病患者不得判死,且更一審鑑定人劉英傑鑑定王景玉有無精神喪失,鑑定內容事項超出範圍,恐不符合《刑法》第19條,不能作為證據。而最高法院認為,檢方、被告上訴均為爭執事實,不符合上訴第三審法律要件,因此依程序駁回上訴定讞。

「小燈泡」母親、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在更一審出庭時,首度請求改判王嫌極刑,「希望讓孩子們能平安長大!」她也於開庭後重申,因現有機制無法確切防免再發以及徹底教化,「我們無法承受兇手回到社會,希望法院依法將被告與世永隔!」王婉諭事後與丈夫劉大經也對更一審判決聯名發出聲明強調,必須把憤怒悲傷,轉化成實質改革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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