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政治團體轉型政黨期限12/7

【記者鄭宜芬/台北報導】

內政部17日表示,依《政黨法》規定,政治團體須於今年12月7日前轉型為政黨,屆時若未完成,將辦理廢止立案事宜,其中包括尚未完成轉型的婦聯會。

《政黨法》自106年12月6日起施行,依《人民團體法》成立的政黨,應於施行後2年內、也就是今年12月7日前,依《政黨法》規定修正章程,政治團體則應修正章程轉為政黨,且均應辦理法人登記。

內政部統計,目前現有291個政黨,僅有38個政黨完成修正章程及法人登記;政治團體只有3個轉換為政黨,仍有46個政治團體尚未轉換,屆時若未能完成,將會被廢止備(立)案。

內政部次長陳宗彥受訪時表示,這次是透過新聞稿,對於《政黨法》規定期限進行通盤的提醒,婦聯會只是其中之一,並不是針對婦聯會。婦聯會則已於10月16日召開第13屆第2次會員代表大會時,決議不轉型為政黨。

《政黨法》實施近2年來,已有60個政黨因黨員流失、缺乏經費等因素,自行函報內政部解散。內政部提醒,政黨有許多義務與規定需要遵守,包括每年需財報、不得投資營利等,違反規定恐受罰或廢止,民眾若想成立政黨,宜審慎評估。

內政部表示,人民有權利組織政黨,政黨得參與定期選舉,爭取組織政府的正當性,其公共性較一般人民團體更高,所受的監督密度及權利義務,自然與一般人民團體不同。

內政部說,政黨成立的主要目的,就是透過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參與政治。依《政黨法》規定,政黨連續4年未召開黨員大會或黨員代表大會,或連續4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將被廢止備案。且政黨應於備案後1年內完成法人登記,否則也會遭廢止備案。

此外,政黨也不得購置非辦公使用之不動產、不得經營投資營利事業,以免與民爭利;政黨從事政治活動,可收取政治獻金及政黨補助金,因此也有申報財務狀況的義務。

針對今年未申報財務的60個政黨,內政部已依法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並對申報逾期及不符規定的11個政黨,處2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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