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表決立法說明 消促會:若遭打折抗爭到底

【記者袁世鋼/台北報導】
《消防法》修法將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所提出的「生命三權」納入草案中,連署的支持者一個月內達8,515人。立院黨團29日以附帶決議的方式表決有爭議的立法說明,基層版遭近9成出席立委反對,細節由消防署另訂。消促會表示,未來若遭打爭將抗爭到底。

消促會秘書長朱智宇認為,消防署始終無法承諾訂定「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的標準;而行政調查的範圍也被限縮。因消防署的重大行政瑕疵,產生與18日黨團協商決議不同版本的立法說明,致24日再次協商也沒有結果,而今(29)日罕見以附帶決議方式表決立法說明,結果立法說明全部空白,交由消防署訂立後續規定。

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於現場呼喊口號「速過《消防法》,生命不打折」。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於現場呼喊口號「速過《消防法》,生命不打折」。(記者袁世鋼/攝影)

基層版20條之1有關退避權、27條之1有關調查權立法說明表決結果,出席委員分別為69及68位,但皆僅獲4人贊成,近9成反對。消促會表示,如此結果致使消防生命三權的落實,在保障基層的道路上,徒增許多不確定;這個「打折」的差距,很可能是未來基層與殉職的距離。未來消防署若推出任何「打折」版子法與方案,消促會將抗爭到底。

消促會說明有關退避權、調查權部分,基層版與打折版差異。消促會說明有關退避權、調查權部分,基層版與打折版差異。(記者袁世鋼/攝影)

此次修法最具爭議性的地方在於「退避權」、「調查權」的立法說明部分,而法律條文的本身並沒有問題。根據消促會的訴求,「退避權」中最重要的一點,是明訂包含「無人待救而入室搶救」作為危險性救災行動,希望消防署能明訂其標準,而這也是造成日前大雅違章工廠案2消防員殉職的原因;但消防署版本中,僅認同其是危險性救災行動,卻不保證訂出標準。

而「調查權」中,最重要的是「重傷」的定義。消促會版本建議使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1467」有關暫時權失能的定義,雖未死亡或永久失能,只要3天以上不能工作就應該立即啟動調查;而消防署版本,採用《職安法》規定,需有肢體、器官嚴重受損、失能或危及生命,且須住院24小時以上才啟動調查。朱智宇認為,消防署版本至少在事發後半年才能啟動調查,緩不濟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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