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課程爭議多 消保處增訂課程新規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處)12日公布「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者賴玟茹/攝影)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處)12日公布「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記者賴玟茹/攝影)

【記者賴玟茹/台北 報導】

為因應網路教學日益普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消保處)12日公布「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目前已經由行政院核定,待經濟部公告,經六個月輔導業者後,預計109年3月1日正式實施。

105年共計991件申訴案,其中有892件是來自於維爾斯美語、學承電腦惡性倒閉案件,許多消費者面對業者倒閉,無課上還需背負後續債款。對此,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為解決消費爭議案,進行法規研定,新規「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內容裡,保障消費者遇到業者惡意倒閉時,在貸款償還、退費、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內容。

以後續「貸款償還」為例,線上課程昂貴,除一次付清外,消費者也會採用信用卡分期、業者轉介融資公司提供消費者借貸等方式,進行付款。陳星宏表示,多數業者倒閉後,價金請求權大多會轉介到第三方融資公司,此時消費者無課可上、同時需要償還貸款,消費者是被催繳後才發現,日後,消費者能夠檢附文件、提出申請向借貸公司止付貸款餘額,避免假分期真貸款的情形發生。

消保處表示,提供網際網路教學服務業者,未來提供契約內容應符合「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若不符合經令限期改正卻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至50萬不等的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最後,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簽訂課程契約前,可先進行試聽、試閱,考量是否符合自身需求,並應審閱契約內容及退費條款,與「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不符合規定,可請求業者修改或拒絕簽約,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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