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法三讀 罰鍰上限增為4倍
為因應國際監理趨勢,立法院院會25日三讀通過《期貨交易法》修正案,規定店頭衍生性商品將採採集中結算制度,另增加交換契約及契約組合等交易型態,並將行政罰鍰上限自60萬元調整成240萬元,增為原來4倍。
為管理國內店頭衍生性商品市場,此次《期貨交易法》修法參照先進國家制度,明訂主管機關應集中結算的期貨交易範圍,應於指定的期貨結算機構依法集中結算。集中結算的期貨交易範圍涉及外匯事項者,應先會商中央銀行同意。
修法也調整期貨市場違約支應順序,規定期貨結算機構於其結算會員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時,應先以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繳存的結算保證金支應;如有不足,再由違約期貨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期貨結算機構的賠償準備金、其他期貨結算會員的交割結算基金及其依期貨結算機構所定比例分擔金額支應。
此外,修法還明定期貨信託基金可採申報制,藉此簡化審核程序;增訂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交付義務;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及同業公會違規的罰鍰,從12萬~60萬元調整到12萬~240萬元,並增訂糾正及其他必要處置方式,若違規情節輕微可免予處罰等。
金管會表示,2008年雷曼兄弟事件引發金融海嘯危機,主因當初交易情況不明,因此國際開始檢討期貨交易市場的結算機制,採集中結算有5大優點,包括市場整體曝險額低、提高透明度、簡化結算持續複雜度、降低交易對手違約風險、運作及法遵成本低且效率高,本次修法也讓台灣接軌國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