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終審法院新增「大法庭」
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並且使裁判具有安定性與可預測性,立法院7日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最高法院將成立「大法庭」統一法律見解,取代現行的「判例」與「民、刑庭決議」。
法案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將設刑事大法庭(11位法官)與民事大法庭(11位法官),最高行政法院則設大法庭(9位法官),成員組成規定庭長不得過半,象徵新舊融合,任期2年,僅審理判決歧異與原則重要性的提案,且只處理法律爭議,不管事實認定,作出裁定後,交回給終審法院審理。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表示,終審法院審判庭法官在做裁判時,發現所認定的法律見解與以前的其他庭不一樣,就可主動提案給大法庭,此外也給當事人權力經由審判庭,向大法庭提案;大法庭引進不同意見書制度,庭員若有不同意見書,也會與大法庭裁定時一併公布。
呂太郎表示,判例廢除後,代表每個判決都是先例,重要性一致,畢竟法律只是抽象的概念,每位法官在判決做出的法律見解才是具體的,未來判決不再有高低位階之分,意義重大。
呂太郎說,這次修法也一併廢除判例及決議制度,修正條文自總統公布後6個月開始實施,此外,因判例及決議失效,之前延用判例及決議而所做成的判決,仍可請求大法官解釋來作為司法救濟。
修正案將在總統公布後6個月實施,屆時終審法院法官若認為法律見解有原則重要性,可向大法庭提案;當事人若認為判決見解歧異或有原則重要性,也可向合議庭聲請大法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