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過敏原標示 6項調整至11項

【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11項,包含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的穀物等都要標示警語,將於109年7月1日實施,違者最高可處300萬元罰緩。

食藥署指出,未來除了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類及其製品須標示過敏原,再新增堅果類、芝麻、含麩質的穀物、大豆、魚類、二氧化硫殘留量每公斤10毫克以上的添加亞硫酸鹽類製品。

至於過敏原醒語標示方式,除原有的「本產品含有OO」或「本產品含有OO,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也要求規定得將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方式,提供給消費者參考。

食藥署表示,109年7月1日起施行,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或有標示不實之情形,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令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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