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報、筷勿多拿 檢:貪心恐淪竊盜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日前有男子到超商拿免費報,卻因拿取數量太多被依竊盜罪移送法辦,對此,橋頭地檢署檢察官陳志銘10日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表示,免費報或是免費免洗筷若一次拿太多,可能會被警察機關認定是竊盜行為而移送地檢署法辦。

陳志銘表示,坊間有些商家或餐飲店為服務顧客,往往會允許顧客可持用或帶走1至2樣的物品(例如免洗筷),這從交易習慣中,均合乎社會事理及人民法律感情。但若顧客一次將免費索取之物品,攜帶超出社會一般人民法律感情所認知的範圍,則要擔心可能因此觸法。

陳志銘說,《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以免洗筷為例,爭議點在於民眾是否有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及主觀上是否「認知」到一次取走過多免費索取物品,屬於竊盜行為。

陳志銘解釋,「認知」一般來說,只要認知到行為所存在的社會意義是否會構成竊盜,這樣就夠了,這也就是德國刑法學上所稱的「外行人(laynman)的平行評價」。如果民眾一次拿取過多免費索取之物品,並將之帶走,仍然會構成竊盜罪,就算辯稱是老闆放在那裡供消費者免費索取,此種辯解悖離社會意義之評價,很難據此認定不構成竊盜罪。

陳志銘建議,不論是免費報、免洗筷、或商家提供的免費品,民眾在拿取時以適量為宜,或是最好先徵得店家同意,就可以避免被誤認是竊盜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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