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食管法 重點三條先送立院

【記者耿豫仙/台北報導】

行政院5日通過包含安全容許量、強制標示和罰則規定與美牛進口相關的〈食品衛生管理法〉三條條文,並於同日送入立法院審議 。當中最重要的安全容許量,在第11條另增訂第4項「各類肉品基本不得檢出乙型瘦體素,但除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安全標準外」,對此衛生署副署長蕭美玲也說:「容許安全標準會以公告對外公布」。

行政院會通過〈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為了因應立法院朝野協商的結果,將先送三條和瘦肉精美牛相關的修正案到立法院審議,其他條文後續再送。除修正現行條文第11條增訂第4項,各類肉品基本不得檢出乙型瘦體素,但中央主管機關所訂安全標準外,相關重要條文還有第17條之1賣販場所的標示及第31條懲處。

在標示方面,衛生署在現行條文,增加直接提供飲食的地點,如餐廳、攤販等有可能直接提供食品的地點,都需要標示產地、品名等衛生署所規定的項目等修正文字;罰緩的部分,則因去年塑化劑事件已提高了罰緩6萬至600萬的上下限額,情節重大者停業、歇業或廢止商業登記,第11條第4項適用之。

蕭美玲說,「強制標示」的專章仍在研擬,但「產地標示」主要的構想會以「原產國」為標示重點,她說:這是最嚴格的標示,只要原產國容許萊克多巴胺的使用,台灣就依此認定及檢驗。換言之,若加拿大牛隻容許添加萊克多巴胺,只要台灣廠商進口,衛生署就依公布的容許量檢驗。

她表示,包裝或菜單上不會出現「萊克多巴胺」的標示,市場的肉攤也直接以原產國為標示公告消費者。

然而此次修法並未將牛豬分離入法,這也引發部分立委的不滿,國民黨立委羅淑蕾在立法院質詢衛生署長邱文達時表示,法條講的越明越好,不能有模糊空間,建議衛生署將此寫入條文內。

邱文達則回應,他雖然支持立委的講法,但法律條文有其規則,但若外界有疑慮,也可以考慮在條文中寫明,不過他再三強調,政府絕不會開放含瘦肉精的豬肉進口。◇

延伸閱讀
開放美牛雜碎 消基會憂染狂牛症
2015年02月13日 | 9年前
美豬叩關 牛豬分離立場不變
2014年03月06日 | 10年前
食管法再修 納3級品管設基金
2013年11月21日 | 11年前
富味鄉案偵結 檢起訴陳文南等6人
2013年10月31日 | 11年前
秋節牛肉價昂 牛肋牛腱五花較划算
2013年09月17日 | 11年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