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65艘漁船 3成疑超時欠薪
國內遠洋漁船境外聘僱外籍漁工,但有些船主並未善待漁工,常被人權團體詬病,自民國106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漁業署已訪查遠洋漁船65艘,有3成疑似不合格,包含積欠薪資、工時違規等。另有船東未經許可聘僱漁工22艘,其中12艘被沒收漁業執照2個月。
漁業署遠洋漁業組副組長王茂城表示,民國106年1月20日公布施行「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迄今已訪查遠洋漁船65艘、133名船員,協助境外僱用漁工取回護照7本、取回積欠薪資8,340美元;針對船員無端被船主苛扣的押金(或保證金),漁業署也循管道追回1,596美元。
農委會副主委陳吉仲說,保障外籍漁工權益外界有很多不同的聲音,包括是否應該納入《勞基法》還是定專法,農委會透過學者研議中,但新法還沒完成前,必須遵守現行的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他說,為了保障現階段外籍漁工的權益,已經宣布漁工每個月薪水不得低於450美元,為了確保漁工至少都拿到450美元,透過公營事業的行庫抓到每一筆費用,還有提供申訴管道,未來也不排除在海上裝置衛星電話,讓漁工的權益有保障,今年也開始評鑑仲介團體,讓不良的仲介有退場機制,並且對外公布稽查結果。
漁業署表示,年底前訪查遠洋漁船80艘、外籍船員450名以上,並針對50%以上之仲介機構進行評鑑,以確實查核境外僱用外籍船員的經營者及仲介機構,有無遵守「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該署呼籲相關業者及仲介機構務必依規定支應漁工薪資、辦理保險,並核實給予漁工休息時間及休息日,不得有苛扣薪資或巧立名目收費等情事,一經查有違規,必予以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