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污法》初審通過 隱匿汙染事故最重罰3千萬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避免發生緊急汙染事件時,負責人擔心受罰而不願通報主管機關,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11)日初審通過《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案,規定公私場所的固定汙染源,若因事故大量排放空氣汙染物,負責人應該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不得遲於1小時內通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違者重罰2千萬元。

《空污法》修正案初審通過的「防隱匿條款」罰則包括,如果公私場所負責人未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或不遵守縣市主管機關下達之緊急應變相關命令,因而致人於死者,負責人處無期徒刑或7年之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萬以下罰金;若致人重傷,負責人處3年以上或10年之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500萬以下罰金;若導致疾病,負責人處6個月以上或5年之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千萬以下罰金。

環保署空保處長蔡鴻德表示,固定汙染源發生突發事故,負責人除了緊急救災之外,也必須盡速通報縣市主管機關,縣市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除了採取必要措施或停止固定汙染源之操作外,也應使用村里廣播等方式,通報民眾空氣品質惡化的警告,並採取因應措施。

修正後條文還明定,公私場所應該擬定空汙緊急應變措施計畫,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中央主管機關必須訂定惡化警告發布、通知方式及因應措施、緊急應變措施計畫應記載內容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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