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輪調 二審3年任滿回一審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為落實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決議,法務部6日表示,已完成「一二審檢察官輪調」之法制作業,未來二審檢察官任期滿3年後,應立即調任地檢署檢察官,但可繼續申請輪調二審。

法務部表示,依《法院組織法》之相關規定,職司犯罪偵查、刑事訴追,並具有公益代表人的地位;為落實精緻偵查政策,提升檢察官本職學能,強化辦案經驗傳承,有必要增加不同審級檢察業務的歷練。

法務部指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輪調實施要點」已於本月3日函頒各檢察機關,將適用於今年度的人事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輪調二審的檢察官,應填具屆滿後調任一審的同意書;二審檢察官任職3年後,應立即調任地檢署檢察官,但可繼續申請輪調二審。

二審任滿3年的檢察官,可優先選擇回任一審的服務機關,表現優異者,得優先遴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或轉任法務部所屬的司法行政人員、借調至其他機關辦事。

另外,法務部沒有強制現任的二審檢察官回歸一審,不過要點規定,現職二審檢察官若自願申請調任一審,仍可優先選擇回任單位的權利,且表現優異者,亦有遴選檢察長的優先機會,及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借調其他機關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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