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公務員執勤不服 司進會:先配合再依法求償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遇到公務員執行業務時,民眾要怎麼應對才不會因妨害公務被送辦?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22日表示,民眾如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不服,最好「理直氣和」先配合,如覺得權利遭受侵害,可循《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司進會表示,《刑法》規範中,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代表的是國家公權力的執行,當公務員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且明確告知正執行職務時,例如警員取締交通違規、依法維持秩序、環保人員取締違法傳單、廢棄物時,都是屬於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範圍。

司進會指出,民眾心有不服而對公務員辱罵、恫嚇或出手拉扯、攻擊,甚至有毀損蒐證器材或公務員隨身配備的情形,都有可能觸犯妨害公務罪。

司進會說,公務員並非不會出錯,更非絕對之權威,民眾如對公務員執行職務有所不服,可依公務員執行職務根據之行政法規提請救濟,認為權利遭受侵害,亦可循《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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