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權展限條件加嚴 經部擬納入《礦業法》

【記者蕭軒 /台北報導】

礦權展限條件加嚴 經部考慮納入

經委會27日繼續審查《礦業法》修正草案,立委版本要求對現行202個既有礦業權業者進行礦業用地再審核,停止對台灣山林持續「開膛剖肚」,也避免法規舊礦從寬、新礦從嚴造成不公平競爭。經濟部回應,擬在第31條文要求檢具土地所有權人同意、關場計畫書等。

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礦業法》修法經濟部版本,除了4條程序法、2條「半套環評」和原住民知情同意權的法規,並未對業者要求礦業用地把關。

林淑芬指出,既有的202個礦業權者不必做礦業用地核定,但是對新礦卻嚴格要求,恐造成新舊礦不公平的競爭。此外,舊礦不必審查,也造成已故導演齊柏林《看見台灣》中空拍的國土殘破情形。

時代力量立委徐永明表示,經查申請展限的50個礦場,近5年來,有半數採礦實績為零,建議展限資格從嚴,或能促使業者放棄展限,提高礦區復原機率。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回應,過去業者申請展限與實際開採活動呈現脫鉤,對於未有採礦實績者,經濟部預計半年內以雙軌方式整頓,包括與各礦場洽談,或在認定原則下部分修正。

針對礦權展限的申請條件,王美花考慮加嚴,初步擬定增設幾項條件,包括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維護水土保持、提出關場計畫書等。

另外,王美花指出,不可歸責業者等例外,以及能源礦多涉及私有地,也都要再思考如何處理。目前第31條修法方向明確,但最終版本會再討論。

經濟部統計,台灣礦場總數計227個,有採礦的礦場計217個(天然氣石油礦15個、水泥金屬礦202個)。礦業用地申辦中有42個礦場,其中,已核定未取得土地同意27個、已核定未辦理租用3個、已核定已租用4個、自行撤案又重新申請8個;其他情形(如河川公地疏濬不得開採、地方政府不同意開採)23個;正常生產計110個礦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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