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版礦業修法 採礦須原民同意
行政院會今(7)日將討論《礦業法》修正草案,政院官員6日表示,除了亞泥須補辦環評外,一旦修法通過,未來業者申請新礦業用地或展限,都須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也就是「應諮商並取得原住民族或部落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的規定,否則可勒令停工。
不過,亞泥因礦權展限已於今年3月申請通過,且從11月23日起展限20年,所以即使《礦業法》修法通過,也不適用於《原基法》第21條。
官員透露,法條用字是「同意或參與」,不完全等於「同意權」;原住民族委員會官員在過程中曾提議,剛獲展限的亞泥也應獲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但未獲得採納。
對此,有環團表示,因《礦業法》修法目前在立法院有眾多版本,有立委也納入溯及既往的條文,因此亞泥是否不必遵循《原基法》第21條,還要看立法院攻防的情況。行政院副祕書長何佩珊6日也在民進黨中常會上報告,未來修法6大重點,除了管制總開採量,要求礦場補辦環評之外,未來核定用地若面積大於2公頃,且未辦過環評,年產量在5萬公噸以上,包括亞泥、潤泰、台塑等大礦,皆須通過環評大會。
此外,外界高度爭議的「霸王條款」,即《礦業法》第31條規定,若業者申請礦權展限被駁回,可申請補償,行政院版本的修正草案將予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