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混油案 董事長改判4年
富味鄉公司4年前爆發混油案,一審依《證交法》背信等罪判負責人陳文南5年6月徒刑,執行副總林秀蓉與陳弟陳瑞禮各判刑3年4月與3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20日認為,陳男等3人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審理時雖翻供,仍應酌予減刑,改陳文南4年,陳弟與林女各2年6月、2年4月徒刑,並沒收1.3億餘元犯罪所得。仍可上訴。
富味鄉公司4年前爆發混油案,一審依《證交法》背信等罪判負責人陳文南5年6月徒刑,執行副總林秀蓉與陳弟陳瑞禮各判刑3年4月與3年6月,案經上訴,高院20日認為,陳男等3人於偵查中曾自白犯罪,審理時雖翻供,仍應酌予減刑,改陳文南4年,陳弟與林女各2年6月、2年4月徒刑,並沒收1.3億餘元犯罪所得。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