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味鄉混油案 前董座兄弟改判1年10月

【記者秦飛/台北報導】

富味鄉食品公司販售混油案,涉嫌觸犯《刑法》詐欺罪、販賣虛偽標記商品罪,智慧財產法院6月30日依詐欺取財罪改判前董事長陳文南和陳瑞禮兄弟各1年10月,得易科罰金66萬元,緩刑4年,並須各繳國庫2,500萬元定讞。

富味鄉生產的3款黑芝麻油混摻低價的黃麻油,同時調整油品色度,加入以玉米胚芽炒熟壓榨的特黑油,導致下游廠商誤信而購買,詐欺金額達3,200多萬元。

一審彰化地院宣判陳文南、陳瑞禮兄弟各1年4月,但緩刑2年,各罰2,500萬元,富味鄉公司科罰金500萬元,同案被告富味鄉研發中心經理林瑞聰等4人無罪。檢方不滿判刑過輕,提起上訴。

智財法院6月30日依詐欺取財罪改判陳文南、陳瑞禮各1年10月,得易科罰金66萬元,緩刑4年,另須各繳國庫2,500萬元定讞;富味鄉公司則不罰,其餘人員維持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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