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新規 航班停飛需核准60日後實施
航空公司臨時航線會造成相關業者與民眾來不及應變,民航局已修正民航法規,規定航空公司如擬停飛國內或是國際航線,需報請民航局核准,核准60日後才可以實施停飛該航線,消保處昨(8)日表示,本規定預計今年底前施行。
消保處表示,民航局參考日本規定,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規定航空公司暫停或終止航線,應至少有60日的前置期,並須附上訂位乘客處理機制,及相關消費者保護措施,包括:已訂位乘客人數、處置作為、衍生費用的處理等,報請民航局轉交通部核准或備查;但若是因為不可抗力因素所致者,不受60日限制。
消保處表示,航空公司因商業考量、運能調整等因素停飛航線時,有時決定的時間過於倉促,或處置措施未盡得宜,常影響旅客行程的安排或損及權益。該規定施行,將可改善以往航空公司多只從自身營運考量而片面決定停飛航線之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