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無衡平機制 4法院法官聲請釋憲
台東田姓男子肇事遺棄案,承審法官邱奕智認為,案發時,田男有下車查看傷者,見輕傷後才離去,雙方也達成和解撤告,再加上田男須扶養父母及子女,《刑法》肇事遺棄罪沒有考慮被害人受傷輕重,恐有違《憲法》比例原則,將案件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雲林、高雄、台東地方法院法官就肇事遺棄罪聲請釋憲。
台東地方法院庭長王麗芳表示,肇事遺棄罪中「致人受傷」部分,無論被害人傷勢輕重,事發時有無他人在場,以及肇事主因為行為人或被害人,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無衡平機制,即使行為人違法行為輕微,或是被害人願意原諒,法官雖可根據《刑法》59條酌情減刑,但最低刑度仍有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王麗芳也指出,以田男為例,一旦入監,家庭即失去經濟支柱,再加上田男有前科紀錄(非肇事逃逸前科),無法減刑,須入監服刑,法官認為「情輕法重,致罪責與處罰不相對應」,違反《憲法》第8條及第23條,而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