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月光汙染案判決 高市須歸還億元罰鍰
封測大廠日月光公司2013年因排放廢水而汙染後勁溪,被高雄市政府環保局認定違法,裁罰1億201萬元。日月光不服被罰,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2016年曾判決罰鍰撤銷,高市府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8日判決,高雄市環保局返還罰鍰確定。
日月光於2013年10月被高雄市環保局查獲排放大量高濃度含重金屬鎳的強酸性廢水,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勒令日月光生產含重金屬鎳的晶圓製造K7廠停工,並派員駐廠、檢測5天,認定該廠自2007年起即有設施不足問題,依未妥善處理廢水及汙泥的費用所獲不當利得,加重處分罰鍰1億201萬元。
日月光不服,提起訴願,指出市府對不法利得的裁罰金額計算方式有誤,要求撤銷原處分,並要求依《行政訴訟法》規定返還已繳納罰鍰,但市府拒絕,於是提起行政訴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整體上難認K7廠自2007年起長期未妥善處理廢汙水,高雄市環保局裁罰並無充分舉證,且裁罰金額與理由超出權限及相關法令,判決撤銷罰鍰處分。
經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高雄市政府裁罰事實無根據,應撤銷原處分。由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已確定罰鍰撤銷,基於節省訴訟經濟,判環保局須返還1億201萬元罰鍰,全案定讞。
對此,高雄市政府表達遺憾,法院見解是計算基礎、方式有誤,將會請環保局再計算罰款金額,依判決理由重新裁罰,務使廠商能填補其損害。
日月光表示,尊重司法,會持續善盡社會責任,為環保做最大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