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醫療疏失案 最高院:醫師應舉證無因果關係
前高等法院庭長陳貽男的妻子10年前在健身房滑倒撞傷頭部,送到台大緊急手術後仍重度昏迷,10個月後過世,陳男與3名子女提告要求台大醫院與3位醫師連帶賠償1,200多萬元。案件纏訟多年,二審判原告敗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廢棄原審判決發回更審,並認為重大醫療疏失,醫師應負舉證無因果關係。
最高法院民五庭認為,《民事訴訟法》規定,民事糾紛原則上應由被害人或家屬負舉證責任,但遇重大醫療瑕疵時,本於醫療專業之不對等,舉證責任應改由挨告的醫師承擔。
民五庭也指出,醫師如能確實注意陳妻意識變化,並安排後續行為,陳妻有無可能免於昏迷和死亡,再加上陳妻在台大急救時的醫療記載不明確,可見確有必要查明醫師有無故意或過失,據此發回更審。
對此,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發表聲明表示,所有醫療處置都有一定常規,且醫師須依當下情況給予適當之處置,世界上沒有「完美的醫療」,必定存在相當的合理風險,否則動輒得咎,將無人願意再投身懸壺濟世的醫療工作。
全聯會認為,台灣當前醫療糾紛之實況,常有人以「事後諸葛」態度來抨擊醫界、打擊醫師,完全忽略醫療人員辛苦的付出,若再繼續助長此風,台灣醫療環境將持續惡化,恐非民眾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