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管法修訂 消基會籲解決求償障礙

【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

食安風波不斷,《食品衛生管理法》7年修6次,消費者文教基金會6日召開記者會指出,每次都是出問題才在補破網,多次修法也沒嚇阻黑心業者,消費者舉證困難,得不到賠償,應該由業者來證明食品無害;現行不能證明損害額的賠償金額,應該提高10倍以上;主管機關每年都應提出食安白皮書,檢視過去措施是不是有達到成效。

關於消費者求償問題,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副財務長陳雅萍說,消費者無法提出具體的損害證明,業者製造販售黑心食品,一般不會產生立即傷害,也沒辦法證明症狀是否跟食品有關,難以證明因果關係,導致消費者求償困難,應該修法讓舉證責任應在業者,證明所生產的產品安全無虞,如德國就是以如此精神規範,否則就應賠償消費者。

現行《食管法》規定如消費者不易或不能證明損害額時,法院得依侵害情節核定非財產賠償金額為500 元到3 萬元,陳雅萍認為應該要提高到10倍以上,人體健康是無價,提高到10倍是象徵性。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陸雲說政府每年應該提出「食安白皮書」,積極就我國食安問題進行分析與資訊蒐集,包括政府各部門,在食安問題上,分別負責那些業務、執掌項目辦理的辦理情形,以作為接下來施政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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