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推社團法 許可制改登記制
行政院25日通過「社會團體法」草案,較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大幅鬆綁,包括許可制改為登記制,以及會員年齡不設限等等,但也規定社會團體要公開5大資訊,以接受監督。
現行的《人民團體法》將性質不同的政黨、社會團體與職業團體一併納管,而社會團體面臨成立程序繁瑣、資料須樣樣報送和理監事人數比例、選舉方式受限等問題,內政部決定各自立法,分別制定「社會團體法」、「職業團體法」和「政黨法」,並廢止《人民團體法》。
內政部次長林慈玲表示,「社會團體法」立法後,成立社會團體將從立法前的6道程序,大幅簡化為2道,該團體舉行成立大會,訂定章程和選任理監事後,在3個月內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檢具成立大會的會議紀錄和章程的資料,即可登記成立。另新法訂定前,規定會員須年滿20歲且具行為能力者,立法後取消此項限制。
而在會員人數方面,原規定至少要30人,新法最低人數標準降為20人,理監事人數分別至少3人,負責人可由會員直選產生,也可在選出理事後從中選出,團體的章程中可自行訂定選舉方式,負責人當選後均應兼具理事資格。
大幅鬆綁之餘,內政部也規定社會團體應主動公開5大資訊,包括社團登記的基本資訊;會員大會、理監事會的會議紀錄;年度預算、工作計畫與決算和工作報告;接受補助、捐贈的名單清冊和支付獎助、捐贈的名單清冊;以及業務或活動若有收費、勸募或其他類似情形,應附上財務收支報表。惟若收入單純或經費較少者,可不用公開第二、三點資訊。
此外,社團若違反法規,有妨害公益之虞,主管機關可查核,社團不配合可處罰鍰;若社團違反章程、法規或妨害公益情事限期不改善,或是情節重大,抑或是社團連續4年沒有運作,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團體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