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出勤 勞動部函釋可選擇補休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針對一例一休,休息日加班應給付加班費或補休等爭議,勞動部昨(3)日發布函釋指出,勞工休息日如果出勤,依照《勞動基準法》,雇主應給加班費。目前法律並未禁止勞工改換補休,但補休標準、期限以及屆期未休完該如何處理,應由勞雇雙方約定。勞動部強調,雇主不能規定休息日出勤只能選擇補休,如果勞工並未表示選擇補休,雇主依法應給付休息日出勤工資,否則裁罰2萬~100萬元。

目前一例一休,1天為例假,1天為休息日,休息日經勞工同意可出勤。休息日加班費給付規定,前2小時每小時要加給1.34,第3小時起加給1.67;也明訂「做1給4」,也就是加班就算只工作1小時,雇主也應發給4小時工資,以此類推。

勞動部在函釋中說明,雇主必須要先徵得勞工同意才能在休息日加班,且加班後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如果勞工事後想選擇補休也不違法,但必須在「不損及勞工權益、不影響雇主人力因應」下,由勞雇雙方約定補休標準、補休期限及如何處理屆期未休完的時數,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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