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容器/標示新制(折字)7月上路 鹹酥雞紙袋納管

【記者施芝吟/台北報導】

衛福部食藥署26日宣布,7月1日起製造的食品容器具若有塑膠材質,會接觸到食物,就要標示如耐熱溫度和使用次數,包括含塑膠膜的、玻璃保鮮盒、鹽酥雞紙袋、保溫杯等通通要標示,否則違者最高可開罰300萬。未依規定標示,可處3~300萬元罰緩。

過去針對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的塑膠容器具必須依照《食安法》標示,如塑膠餐盒、水壺、碗盤、奶瓶等,衛福部食藥署食品組科長林蘭砡說,自7月起將擴大到凡是食物會接觸到塑膠材質的容器具都要全面納管,除要標明品名、材質、耐熱溫度、製造商、產地、製造日期等外,必須同時讓消費者知道適用於接觸食品,為重複性或一次性使用。

標示新制將包括鹽酥雞紙袋、保溫杯、玻璃保鮮盒以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筷、塑膠湯匙通通新增納入,屆時市售產品如未依規定標示,將依法要求廠商下架回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產品沒入銷毀,對業者並可處以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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