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志願兵一年三大過將汰除
為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案,明訂志願士兵的退場機制,增訂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同時,為擴大志願士兵選員來源,修法也增訂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經訓練合格服志願士兵。
過去對於志願役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一次記大過2次以上,或經評審為不適合擔任志願役的士兵,才會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用行政命令方式汰除。三讀條文則將此法制化,明訂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就列為汰除人員。
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除了要給予志願役誘因之外,汰除機制也要法制化,此次修法的重點就是建立退場機制,以往軍中士官兵表現不好有點像家法,是用行政命令處理,現在明定在法律裡面,在什麼樣的狀況下他可以被汰除。
另外,因民國83年次後之役男皆可服替代役,為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也修正第三條規定,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而為增加募兵誘因,修法也通過,常備義務役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1次簽4年,可每年1簽,最長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