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1年3大過 將依法汰除

未來志願士兵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且還要賠償國家。圖為國軍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未來志願士兵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且還要賠償國家。圖為國軍示意圖。(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立法院昨(30)日初審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明訂志願士兵的退場機制,增訂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且還要賠償國家。民進黨立委王定宇表示,除了要給志願役誘因,也要有好的管理,不能留下不好的人。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30日初審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明訂志願士兵的退場機制,增訂一年內累計記大過三次者,將會被汰除。王定宇表示,本次修法處理的重點是退場機制,這樣的汰除是建立在法律基礎上,而不是長官的喜好,讓國軍的法制化更完備。

此外,由於1994年次後出生的役男皆可服替代役,為擴大志願士兵選員來源,因此增加替代役男可作為招募志願役的對象,並修正第三條規定,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經訓練合格服志願士兵。

同時本次修法也配合《性別平等法》第16條之規定,將志願士兵原本須現役滿1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3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的規定,放寬到滿6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留職停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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