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瑤琪貪汙案 監委籲提非常上訴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8年徒刑,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被控收賄遭判8年徒刑,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圖為資料照。(中央社)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在台北車站招標案被控收賄,遭判有期徒刑8年定讞,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12日通過監委王美玉、仉桂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調查報告指出,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於95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調查報告也指出,確定判決理由欄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以推論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本案從未查得美金2萬元物證,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所憑的僅是行賄者的證詞,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監委認為,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可能,相關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也無法證明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依罪疑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有利的認定及無罪判決。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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