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攜逾10萬台幣 6/28起要申報
財政部關務署14日宣布,依據去(2016)年12月28日修正《洗錢防制法》第12條規定,出入境要向海關申報的物品,除了現行的外幣現鈔及有價證券外,增訂香港或澳門發行的貨幣、新台幣現鈔、黃金,以及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的物品。今年6月28日起,凡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之現鈔,或總價值達1萬美元以上之黃金等物品,皆應向海關申報,若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將科處沒收或罰鍰。
關務署並表示,申報義務並擴大以貨物運送、快遞或郵寄等運送方式。據統計,海關去年查獲旅客出入國境違規攜帶貨幣現鈔、有價證券或黃金等案件共108件,其中新台幣45件,約1億680餘萬元,黃金7件計10公斤,約市值新台幣1,240餘萬元,未來新法施行後,類此案件將分別科處沒入或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