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前工商總局副局長 受賄逾千萬獲刑18年
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前副局長孫鴻志受賄、貪汙、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2月17日在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宣判。孫鴻志被判處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180萬元(人民幣,以下同)。
來自山東省泰安市中級法院官方微博的消息稱,在2002年至2014年期間,孫鴻志利用職務、職權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申請、核銷借款、承攬工程及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非法收受相關單位和個人財物共逾1420.8萬元。消息還指,孫鴻志在擔任松原市長期間,侵吞公款164萬元。
據報導,孫鴻志是江派「吉林幫」成員,因積極追隨中共江澤民集團迫害法輪功,受到海外「追查迫害法輪功國際組織」的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