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宜康被控違選罷法 二審改判無罪
立委段宜康在2014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上稱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問題,黃文玲不滿其言論,控告段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段宜康一審遭判4月、褫奪公權1年,全案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9日改判段宜康無罪,可上訴。
2014年11月彰化縣長選舉前12天,立委段宜康在臉書表示,黃文玲和中國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蕭景田,黃文玲則赴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控告段宜康。檢方調查後認為,段宜康未經查證就在臉書上發表不實言論,影響黃文玲名譽及選情,將段宜康起訴。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一審依違反《選罷法》判段宜康4月徒刑、褫奪公權1年,得易科罰金。段宜康不服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傳喚黃文玲堂兄黃上揚、黃上揚友人林煥宗等人作證。
合議庭認為,段宜康在臉書貼文內容並非無據,雖然內容較尖酸苛刻,但難認有誹謗惡意,且符合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範圍,改判段宜康無罪,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