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反選罷法 立委段宜康被判4個月

【記者陳懿勝/台北報導】

立委段宜康於2014年九合一選舉期間,在臉書指稱:參選彰化縣長的前立委黃文玲有藍營金主蕭景田支持。黃文玲因此控告段違反《選罷法》、加重誹謗,台北地院28日宣判段宜康4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褫奪公權一年,仍可上訴。

2014年選舉前12天,段宜康透過臉書表示,黃文玲和國民黨彰化縣長候選人林滄敏共用同一金主蕭景田,引發黃文玲不滿,憤而提告。黃文玲強調,她與蕭景田、林滄敏無關,也沒任何金錢往來。

檢方調查後認為,段宜康未經查證就發表不實言論,影響黃文玲名譽及選情,於2015年7月將段宜康起訴。北院認定,段未經合理查證,僅憑地方傳聞就發文散布不利特定候選人的訊息,已觸犯《選罷法》相關規定,判段宜康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1年,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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