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罷法修法 當選辭職者不得補選
立法院22日初審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當選人就職後辭職,不得申請登記補選該次公職人員,若因涉及賄選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將由原服務機關追回任職期間的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
《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2日通過初審,為避免當選人在選舉訴訟中,先以辭職方式使原職位出缺,再參加補選,明定當選人就職後,一旦辭職,就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的候選人。
針對地方民意代表選舉部分,當選人因賄選於法院訴訟審理中辭職、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高低順序遞補,不適用重行選舉或缺額補選之規定。
另外,修正草案中也明定,當選人若因賄選等情事,依規定被停止職務或職權,於停職期間不得支領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若改判無罪復職,則補發停職期間未支領之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者,其任職期間薪給、月俸、研究費及其他補助費用,由原服務機關予以追還,但助理補助費不予追還,屆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對此,國民黨立委認為,此案的針對性強烈,是「李全教症候群」的結果;民進黨立委則表示,此案是填補制度漏洞,打擊賄選者不公;中選會則指出,該草案在2012年就已經提出,只是當初沒有通過。
《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審通過後,全案還須交付朝野協商,進一步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