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央視「移花接木」 法學教授變「真假李逵」
央視為天津涉槍案判決尋找理論依據 徐昕「中槍」
2016年10月12日,天津大媽趙春華及其它8家一同在,天津大悲院碼頭擺氣球射擊攤的13個商販,一併被抓到河北區鴻順裡派出所,趙春華攤位上的六支槍形物被鑑定為「槍枝」。
天津河北區法院一審以「非法持有槍枝罪」,判處她有期徒刑3年6個月。此案受到各界輿論的猛烈抨擊。
1月19日,中共官方央視《第一時間》欄目以「因槍獲刑的背後.專家建議:『槍枝』量刑應區別對待」為題邀請專家對上述判決作出一番解釋。
主持人首先提到,我當年曾經看過警方人員做過測試,用豬替代人體,用這種槍進行射擊,後來發現只要能夠達到槍口比動能1.8焦耳/平方公分,有可能導致豬的眼睛受傷害,因此就把它作為一個分界線。
節目中,央視邀請兩名專業人員點評,首先出場的是對上述案件作出一審判決的天津市河北區法院的一名副院長,該副院長指這起案件造成的社會效果超出法院的預料,稱「法官有一定的壓力」。
在院方對此判決作出解釋之後,央視又邀請「北京理工大學法學教授徐昕」進行一番點評。
該教授認為,天津法院依據中共公安部下發的槍枝認定標準進行判決沒有錯誤。他說:「這個處理和普通人的常理常識,正常的這種生活經驗出入衝突太大。」隨後他又說:「法律本身我們說是教條的、是死的,但是司法人員是活的。」
就在央視節目播出後不久,北京理工大學教授徐昕的助理肖哲發布微博披露央視新聞造假:「仿真槍案,央視新聞和法治在線欄目分別採訪徐昕教授1、2個小時,節目播出時將採訪徐老師內容刪掉,又把採訪的另一人說成是徐昕老師。 」
那麼,央視新聞展示的是「李逵」,還是「李鬼」呢?
對於央視「真假徐昕」事件,周澤律師解釋說,有人可能認為阮齊林教授改了名,有人可能認為徐昕教授變了形。周澤轉述徐昕教授的話進一步披露說:「趙春華、劉大蔚案,央視1套和13套採訪我,都採訪了1、2個小時,但是後來說我敏感了不能用,後來就採訪了阮齊林,但他們就把名字給搞錯了。我就這樣上了一次央視了。 」
中國財新傳媒法治記者陳寶成發文表示,「阮齊林教授和徐昕教授都是西南政法大學背景,但是容貌差別還是很明顯的。央視如此擺烏龍,此事想來必有蹊蹺。 」
阮齊林,現任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刑法研究所所長。前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副檢察長。他曾是央視新聞的常客。
徐昕,為北京理工大學教授、法律學者、作家。徐昕曾代理過四川小伙劉大蔚網購仿真槍被判無期徒刑一案,以及目前代理的趙春華案。
因近距射擊人眼將致殘 警方認定玩具槍為「槍枝」
上述央視新聞中提到的趙春華曾於去年8月到10月,在天津街頭擺了一個射擊攤,經營氣槍打氣球的生意。10月27日她被警方抓捕。3個月後的一審,趙春華被以「非法持有槍枝罪」的罪名,判處有期徒刑3年半。
近日,官媒《人民日報》海外版微信公眾號「俠客島」發文稱,2010年中共公安部規定:對不能發射制式彈藥的非制式槍枝,當所發射彈丸的槍口比動能大於等於1.8焦耳/平方公分時,一律認定為「槍枝」。
按照這個標準,如果打在人身上要看打哪兒。
這一標準的主要起草人認為,衡量殺傷力時,應把「眼睛」作為基本條件。文章還引述官方實驗數據稱,「如果對人的眼睛近距離射擊,可以造成傷殘」。
「俠客島」在文章中還提到,曾引發網民爭議的河南省新縣法院在淘寶的司法拍賣平台上,曾拍賣過幾把涉案模型槍。其中一支SVD模型槍與天津趙春華大媽涉案的竟然是同款。
諷刺的是,拍賣日期為2016年12月28日——趙大媽一審獲刑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