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辭職權 公務員想辭長官不能拒

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辭呈。(中央社資料照)
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辭呈。(中央社資料照)

【記者江禹嬋/台北報導】
過去有些公務員想辭職,卻因為長官不准而無法辭職,為保障公務人員「不服公職」的權利,考試院會29日審議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辭職要提出書面申請。除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者,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不得拒絕。

為切合實務運作,完備法制,考試院會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草案新增,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如認為命令違法,負報告義務,如果長官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以書面再次下達時,草案明定應於書面署名,始得課予公務人員應服從的義務。

同時增訂,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不過,為保障復職權利,也增訂復職規定。為保障公務人員生命及身體安全,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獨自執行職務者,得視情況暫時停止執行職務。

此外,2017年起,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將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保訓會表示,現行只有少部分特考是占缺訓練,然而不論占缺或不占缺訓練,都有淘汰機制。

全面實施未占缺訓練,對錄取者沒有影響,短期內也不打算提高淘汰率。保訓會提醒,受訓者要有警覺心,不是考上就錄取,要通過受訓才是正式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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