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鍍廠頻違法 業主易科罰金遭駁回
溪湖鎮一家電鍍加工廠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多次遭彰化地方法院裁處停工、罰鍰,但該廠楊姓負責人仍違法從業,去年12月又被法院判決有期徒刑3個月,22日承辦檢察官認為楊姓受行人共5次違反水汙染防治法,經法院判刑確定仍不知悔過,易科罰金已無法教化,因此駁回易科罰金聲請,發監執行。
彰化地檢署偵辦溪湖鎮二溪路大突巷的電鍍廠,在從事加工過程當中,將作業產生的廢水排放於地面水體,明顯違反水汙染防治法。彰化地檢署指出,楊姓負責人主要前案是94年判徒刑5月、 95年判4月、97年判6月、104年判2月及本次判3月,前4次均予以易科罰金方式執行。
地檢署強調,執行檢察官蔡奇曉受理後,22日傳喚楊姓負責人到案,再次向本署為易科罰金聲請,檢察官認為該案顯見易科罰金已無法收教化、嚇阻效果,再考量受刑人漠視法令,汙染地面水體與生態環境之惡性,犯罪所生損害非輕,不宜輕縱等情,而駁回受刑人易科罰金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