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遊新規範 41天前解約賠旅費5%

【記者徐翠玲/台北報導】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觀光局29日公布「國內外旅遊契約規範」修正草案,預計9月中旬公告生效。消保處簡任祕書陳星宏表示,十幾年來第一次大幅度修正,其中重點是原本旅行社或旅客任一方在30天之前解約,須賠償旅費10%,但30天已不敷使用,所以增加到41天以前解約,賠償旅費5%。

解約賠償共分6級距,除41天前賠5%之外,還包括前1日解約賠50%、當天解約賠100%。陳星宏說,遇到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無法出團如恐怖攻擊或華航罷工,旅行業辦理退費前可扣除必要費用,但必須檢據航空公司、旅社等代繳單據核銷。

購物爭議也是旅遊契約修正重點,陳星宏表示,業者常常沒安排購物行程,但遊覽車卻把旅客載到購物點。這次修正除非經過旅客同意或要求,才能變更旅遊行程到消費景點或額外增加消費景點。至於旅客被迫到購物點回國如何求償?陳星宏說,旅客可透過觀光局品保協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解決後續爭議。

修正要點還包括旅行業者推出「無最低組團人數」或「保證出團」,當有參團者,即便「1人」,也必須出團,不得拒絕;因旅行業緣故造成食宿品質、等級跟原列行程不符合,旅客得請求賠償差額2倍違約金,並應提出差額計算說明,否則違約金計算至少為全部旅費5%;領隊要有合格執業證,若非合格領隊,旅行業必須賠償旅客違約金。

交通部觀光局業務組專門委員金玉珍說,國內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行政院8月18日核定,預計9月中旬公告生效。旅客與旅行社9月中旬以後訂下契約,當然適用新規範。9月中之前訂契約,如果旅客與旅行社雙方願意重新適用,當然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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