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傷害險保費 明年起最多降2成

【記者莊麗存/新北市報導】

金管會保險局17日宣布,已研議完成「個人傷害保險(不含旅行平安保險)計算保險費採用的危險發生率」規定的修正案,預定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保費降幅最多可達兩成。

該修正案將現行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的危險發生率下限規定由萬分之4.091(即萬分之8.181之50%)調降為萬分之2.4543(即萬分之8.181之30%),及增訂上限為萬分之6.5448(即萬分之8.181之80%),預定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金管會表示,鑑於近年產、壽險業承保之個人傷害保險實際經驗死亡率呈現平穩狀態,為使個人傷害保險費率更具合理性,經研商並衡酌業者商品調整作業時間,決定自106年1月1日起,調降個人傷害保險採主約及附加契約設計的危險發生率下限標準。

另外,配合前述下限調降,同時增訂危險發生率上限為萬分之6.5448,以作為業者商品純保險費費率訂定之合理區間,另也同意保險業者於取得保戶同意後,在所繳保險費的總額不變之下,改採提高保險金額的增加保障方式處理。

根據金管會推估,個人傷害險明年起,民眾投保相同保額意外險的保費最多可調降兩成,且預期這次個人傷害保險危險發生率標準修正後,將可提供保戶多元選項(降低保費負擔或提高保障金額),並依自身需求規劃適足保障。

金管會在此提醒民眾,傷害保險主要是提供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殘廢或死亡時的保險保障,不包含其他非意外(如疾病等)所致之事故,故該類商品的保費相較於其他類型的人身保險低廉,民眾可考慮購買傷害保險來因應生活中可能存在的意外事故所致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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