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資法修正通過 破壞古蹟最高罰2千萬

屏東縣有9項文化資產通過審議,排灣族望嘉舊社人頭骨架、頭骨塚紀念碑。(屏東縣文化處提供)
屏東縣有9項文化資產通過審議,排灣族望嘉舊社人頭骨架、頭骨塚紀念碑。(屏東縣文化處提供)

【記者徐翠玲/綜合報導】

立法院12日三讀通過《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案。文化部表示,修正重點包括保障文化資產保存平等參與權、擴大公民參與程序、新增紀念建築及史蹟類別、明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別辦法、增加文化資產保存工作獎勵規定等。此外,提高文化資產不當毀損、破壞等違法行為刑事處罰,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5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金;行政處罰亦提高罰鍰,罰200萬元以下。

立委陳學聖指出,這次修法也納入原住民文資保存觀念,不再是過去被視為漢人眼中的《文資法》。立委管碧玲表示,這次修法讓文化資產分類更符合現實,各種形式的文化資產不會被遺漏,同時納入文化平等權、提高破壞古蹟刑責等。

立委黃國書說,過去具有文資身分且是公有財產的古蹟歷史建築,撥用給別的單位依法是要有償撥用,但文化部跟地方文化局,根本不可能編列預算來辦理有償撥用。《文資法》這次修正為公有古蹟可辦理無償撥用,可望用來解決「台北機廠」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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