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英文戶籍謄本 不必再跑戶籍地
內政部6月30日公布,7月起「英文戶籍謄本」可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的新措施,民眾不需再跑戶籍所在地申請,申請人證明文件也不再限於國民身分證。
內政部表示,現行民眾申請英文戶籍謄本必須到戶籍地所在的戶政事務所辦理,為持續提供全國民眾更便利的服務,自7月1日起,新增開放「英文戶籍謄本」,可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考量申請人並不限於我國國民,因此內政部將申請人應繳交的證明文件由「國民身分證」正本修正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並明定身分證明文件的範圍,包括國民身分證、外僑居留證、台灣地區居留證、定居證、中華民國護照及其他足資證明身分的文件。同時還考量除在國外或中國大陸地區委託申請的情形,增列在香港、澳門地區委託書作成的驗證方式。
另外,國民身分證初領、補領及換領、戶口名簿補領及換領、中文戶籍謄本、證明書(含結婚、遷徙、姓名變更)、首次申辦護照人別確認、親等關聯資料及教育程度註記等,均已開放可至任一戶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