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陸資挖角 學者:落實營業祕密法
中共政府投入鉅資建立自主的半導體產業,面對中國企業需才孔亟,台灣高知識、高技術人才自然成為被挖角的首選對象,人才一個個出走,台灣恐被掏空。要台灣產業發展之道,成大法律系教授、前台聯立委許忠信表示,國內要澈底落實《營業祕密保護法》,產官學共同合作,防止台灣人才外流。
許忠信說,中國大陸雖發展高科技產業但技術較落後,由中央政府出資成立公司及國家資金來併購韓國企業取得基本技術後,再利用高薪挖角台灣科技人才、研究人員,這樣的現象是相當普遍,導致國內企業競爭劣勢。
他說,國內科技人員跳槽到對岸,對我國長期發展不利,短期確實可以獲得高薪利益,但是長期而言對台灣不利,除道德勸說外,也必須落實《營業祕密法》,自民國85年訂定該法,也有刑責,政府必須澈底執行,要求國內企業公司有違反《營業祕密法》,竊取公司機密而外流者,必須刑責加以處分。
美國發現經濟的軟實力更是有效壯大國力的方式,營業祕密的重要性也隨之彰顯,因此在1979年制定《統一營業祕密法》,由各州議會自行納入州法,並在1996年通過《經濟間諜法》(Economic Espionage Act,簡稱EEA)。
EEA主要處罰的犯罪型態有兩種,分別規定於18 U.S.C. 1831的經濟間諜罪,以及18 U.S.C. 1832的竊取營業祕密罪。經濟間諜罪主要規範為,意圖或明知違反《經濟間諜法》的行為,該行為有利於外國政府、組織或外國代理人,經濟間諜罪若屬於個人犯罪,最高處15年徒刑,或併科最高50萬美元罰金。
永豐案是美國《經濟間諜法》1996年立法以來首件國外廠的案例,此案喧騰一時,起因於永豐餘集團有意朝生技業發展,卻誤入由聯邦調查員策劃之陷阱,雖然聯邦調查局誘陷的辦案方式引起爭議,但案件纏訟兩年,除了被告的身心煎熬外,永豐餘集團在此案投入的訴訟相關費用高達一億元新台幣。仍可看出《經濟間諜法》第1832條所列「意圖」竊取營業祕密罪,只要被告有「意圖」竊取營業祕密的行為,就會有罪責的成立。
許忠信表示,美國多年前就已落實,韓國對於竊取公司機密到海外任職,常以刑責加以處法,台灣一定要落實。政府必須盡責,輔導國內產業建立一套智慧財產權,包含營業祕密的保障措施,如建立公司祕密等級分類與機密、非機密,輔導公司與員工簽訂保密合約,輔導公司建立合理保密措施。機密性、商業價值、合理保密措施三要件具備,無論是技術性機密或非技術性商業機密同時受《營業祕密法》的保護。如公司內部人員取得機密到中國任職,可依《營業祕密法》嚴加究責。
他不贊成政府跟中共用金錢競賽,中共利用資金挖角台灣人才,並非市場機制,屬於不公平競爭行為,台灣是法治國家,不應該用錢留著人才,這也是不可行的,落實既有法律。如果要到中國任職是個人自由,但是公司技術不能帶走,如將技術帶過去就犯了刑責,光是這點就能喝止一部分人才外流,中國也比較沒有誘因招攬科技人才。
科技部補助研究案
學者:應改以技術為標的
許忠信提及,產官學要聯手合作,現行做法由國內大學根據研究人員的興趣,去尋找研究主題,政府挹注大量資金,但是研發成果不佳,原因在於未針對企業的需求進行研發,而是根據研究人員的興趣研發,因此技術及發明沒有產業可利用性,此外,專利權也僅屬於學校,因此必須轉變態度。
他強調,科技部補助研究案時必須要改變,以技術為標的,不能以研究人員興趣為定,需詢問科技產業,面對國外大企業有何困難及需求,政府再找相關教授針對技術標的,讓教授承攬,用一、兩年時間研發出符合產業界的需求,政府不僅給予補助,如研究人員申請到專利,可根據研究員、企業、政府三方貢獻程度分配專利權,政府也是共同專利擁有人,根據《專利法》規定,政府可限定技術在台灣使用或是到海外製造生產,也能根據產業策略在國內外生產,也能創造台灣就業率,重賞之下必有勇夫。
政府擁有專利權,對於技術使用地點有發言權利,政策可落實台灣,本地製造也可以創造勞動就業機會。
最後,許忠信說,要留住台灣技術人才,還有一點很重要,科技人才很重視家庭、子女教育,如果國內法治、教育、社會環境佳,他們留在台灣發展就業機會高;倘若台灣環境惡劣,教育各方面品質差,就會攜家帶眷到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