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展餐飲退券 中市查獲半數違法加收一成
2016台中國際旅展在元旦假期開展、盛況空前,台中市府消保官針對幾項常見的消費爭議項目,前往稽查;發現4家參展的餐飲業者,就有2家違法在販售禮券上記載「退券須加收10%手續費」等文字;另有1家旅宿業者,在禮券上訂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消保官表示,已要求主辦方留意參展業者,應符合《消保法》規定。
法制局長陳朝建表示,依衛生福利部公告修正的「餐飲業等商品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自105年1月1日起,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均須記載「禮券面額及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且退券時不得加收任何費用。
陳朝建也指出,此外,不得再使用業者相互保證的履約保證方式,因為以往常見關係企業互保,如發生停、歇業等情形,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形同虛設。
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此次旅展共有4家餐飲業者參展,其中有2家業者未符合規定,仍於禮券票面記載退券需加收一成手續費,已依《消保法》限期要業者改正;複檢時,其中1家業者新增須整套禮券才能退券,是屬不合理規定,已要求再改善。
另有1家旅宿業所銷售禮券,因記載使用期限且履約保證期間不足1年,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除要求業者不得再販售;旅展主辦方也該注意。
消保處呼籲,民眾如對商品(服務)禮券記載及使用有疑問,可撥打消費者保護專線19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