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併中嘉 公平會3條件核准
遠傳電信與摩根士丹利亞洲私募基金策略與結盟,透過購債方式間接入主中嘉一案,公平會30日決議通過,經審理後認為不影響市占率,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附加條件,以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的不利益。
公平會指出,這項結合案僅涉及中嘉網路公司、全球數位媒體公司,以及1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的母公司的股權結構變動及經營權移轉,對相關市場的占有率、市場結構及市場集中度均尚無明顯的影響,且有助於引進資金、加速數位匯流發展,因此,原則上通過結合案。
但公平會設下三大「附加條件」,也就是在有條件之下才同意結合案,公平會表示,包括參與結合事業不得轉讓逾1/3股權給遠傳電信、也不能夠讓遠傳電信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或人事、參與事業半數以上董事,也不能讓遠傳電信旗下事業擔任。
公平會表示,已行文遠傳,未來正式入主中嘉,都須依法向公平會提出事業結合申報,若遠傳未申報,公平會當依《公平交易法》第39條規定,可罰20萬元至5千萬元,並可禁止結合,要求處分股份。
遠傳:配合投審會和NCC審查
對此,遠傳電信發言人郎亞玲30日表示,遠傳將遵守且尊重公平會負擔條件中,遠傳須配合的部分,不會違反,未來也會全力配合審查流程,尊重經濟部投審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審查。
郎亞玲進一步說明,之前就與中嘉有網路業務的往來,因為遠傳全數購買公司債,為公司債持有人,對於中嘉的人事任免、及業務經營沒有實質控制權,未來也如之前所說,與MSPEA策略聯盟,以持有公司債的方式取得與中嘉的網路業務合作,不會違反公平會規定。
NCC則表示,會將公平會決議內容與日前召開的聽證會意見合併,屆時會送入NCC委員會議討論,目前都還沒討論中嘉交易案。
至於東森電視交易案,NCC說明,目前尚未接到經濟部投審會要NCC表示意見,對於外資、中資的問題,投審會要求東森進行補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