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校減薪就地合法 高教工會籲教部徹查
在少子化的影響,許多大專院校面臨退場或轉型,有私校片面對教師減薪引發紛爭,原本《教師待遇條例》預計12月底實施,高教工會10日再度到教育部陳情,不滿教育部為此法研擬「教師待遇條例施行細則」草案,要求修改草案內容,讓私校加給的「數額」不得低於公校,並徹查各私校惡意減薪情況,避免私校教師薪資被打折、減薪。
高教工會質疑草案中「不得低於本條例制定公布前的數額」,將使過去未經教師同意即減薪的違法行為就地合法之外,更可能造成私校搶在法條上路前減薪,讓私校教師准用公校待遇的法條原意遭到扭曲。因此,面對屢屢違法刪減教師薪資的私校,要求教育部修改草案內容,也要求教育部立刻依《私立學校法》第25條,向法院聲請接管董事會,同時徹查其他學校違反情況。
高教工會組識部主任林柏儀表示,立法院終於明訂私校教師薪給「准用」公校標準,應依據條例母法,除非經個別教師同意,不得為過去違法打折的私校「就地合法」,教育部為該法擬定草案,卻依舊允許「過去有打折的,就可以繼續打折」,絲毫不理會已通過的法律內容。
林柏儀指出,受到教育部草案的「啟發」,日前大華科大與亞太創意學院看準「趁早減薪,未來可能就一切合法」,立刻通過「將教師學術研究費打兩折」,導致每位教師每月遭違法減薪2萬5,068~4萬3,782元之間,使得全職講師每月薪資只剩3萬747元。工會發現,許多私校打算在條例上路前減薪。
對此,教育部人事處專門委員邱怡璋回應,私校「准用」公校在加給部分,指的是「項目、條件」而非「數額」。未來在《教師待遇條例》施行後,私校若要減薪,一定要跟教師完成協議,否則可依《私校法》扣減獎補助款及招生名額,或對學校裁罰新台幣10萬~50萬元,且可連續裁罰到改進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