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視兩公約 民團:修法跳票
2009年台灣自行立法施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國際人權公約,並明訂各行政部門需在兩年內完成不符合人權的法規修正。然而,截至目前為止,行政部門只清理了219條的修正,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陳俊宏9日指出,台灣民主化過程中,不可能只有219條符合人權的法律,兩年完成修法確定跳票。
陳俊宏表示,由各部會送上必須修改的法條來看,皆只針對表面所能看到、枝微末節的條文做修正,如總統府送出來的修改條文「服裝儀容規定太嚴格」不符合人權,換句話說,行政部門在這議題太便宜行事。
但最根本,與一般日常生活更息息相關的行政措施「內規」更是嚴重,如籌建「國家人權博物館」的文建會,及檔案局檔案法不合理的條文,這波檢討中並未提出。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顏厥安指出,〈檔案法〉第22條「國家檔案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期限」,又如第18條規定了7種,行政機關「得」拒絕申請利用的事由。檔案局以「維護第三人之正當權益」為由,拒絕家屬與研究者的申請,他表示,戒嚴時期的人權迫害都超過30年,不公開如何還原真相,還家屬清白、給社會大眾正確的歷史。
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表示,政府對於落實兩公約一事,並未全力以赴,監察院對於政府違法跳票也視若無睹,落實兩公約的人權成績單明顯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