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調職 用人機關須查證國外學歷
公務人員有關國外學歷採證,現行教育部並不對國外學歷認定,而是交由國內各受理學校自行負責審查,銓敘部認為不夠嚴謹,未來國外學歷是否採認的基礎,回歸由用人機關先參照《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相關規定查證,得以採認者,再送交銓敘認定職系專長。
公務人員調任不同職系,必要時得就其考試、學歷、經歷或訓練來認定職系專長,銓敘部上午向考試院會報告,因13年前修訂的《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運作困難或爭議,將酌作修正。
現行規定以採計「學分」或「訓練時數」認定職系專長者,得以具有曾修習與調任職系性質相近的「科目20學分以上」或「程度相當之教育訓練360小時以上」認定,為避免採計學分或訓練時數側重單一專業科目,未來可合併4至6科共同採計,但各科相同或類似學分、訓練最高以6學分、108小時為上限。
另外,為了避免有人調任某一職系職務後,又立刻調任和該職系視為同一職組的其他職務,不符合職務歷練原則和專才專業精神,銓敘部同時修正再調任的規定,把再調任期限由現行6個月延長為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