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爭端解決協議不利台 我國恐遭鯨吞
目前ECFA架構下的「兩岸爭端解決協議」仍在協商、尚未曝光,不過台聯黨團31日已先點出協議內容存在「7大缺失」,將嚴重損害台灣利益。
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分析,協議中將爭端解決分為「諮商」、「尋求公正第三人調解」、「仲裁」3個階段。而從國際法的界定,「調解」應由國際調查委員會查證事實後,提出雙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而「調停」則是由公正第三人出面,不需查證並提供建議,但容易受大國影響。不過政府卻把2項搞混,誤把「調停」當成「調解」。
許忠信進一步分析,若調解不成進入仲裁,將從仲裁委員會選出一位主任仲裁,但握有關鍵一票的主仲也很可能會被影響;此外,仲裁庭若判台灣勝訴,裁決報告要如何對中國有拘束力?若中國不理睬、不執行,台灣能奈他何?這些問題在協議中都沒說明。
許忠信強調,國際間的仲裁都是採用國際法為原則,但在兩岸爭端解決協議裡都沒有規定,原因在於中國不承認台灣是一個國家,如此一來,政府要如何確保台灣利益?且國際上要保障會員國權利,常會組織高峰會,以多國施壓方式來要求大國履行仲裁結果,但我國卻捨棄國際性的多邊法律準司機構不用,而以雙邊外交折衝來處理,猶如小蝦米對大鯨魚,對台灣非常不利。◇
ECFA爭端解決協議7大缺失 |
|
缺失 |
|
1 |
調解階段沒成立常設的調解委員會來調查事實,只由第三人來調解,易受影響而偏袒中國。 |
2 |
若進入「仲裁」時,能左右仲裁結果的主任仲裁人易受中國影響。 |
3 |
若仲裁結果是中方敗訴,如何要求中方執行,我國沒有因應對策。 |
4 |
若中國不履行仲裁結果,我方並無補償措施。 |
5 |
中方不承認台灣是國家,所以仲裁的法源依據並非採用國際法。 |
6 |
國際上常以多國組織高峰會,來制衡大國、保障小國權益,兩岸願組高峰會? |
7 |
我國捨棄國際性的多邊法律準司機構不用,而以雙邊外交折衝來處理,對台非常不利。 |
資料來源:台聯立院黨團 記者吳旻洲/製表